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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被执行人海盐永信服饰厂。被执行人李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东海大道1613号大桥·滨海花苑21幢301室(产权证号:0981**)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马芳珍(公民身份号码:××)以321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东海大道1613号大桥·滨海花苑21幢301室(产权证号:0981**)的房屋归买受人马芳珍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芳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芳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