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孟宪云、田道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孟宪云,田道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8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中路88号。负责人:段海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高,系该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苑保民,系该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孟宪云,男,住阳谷县。被告:田道广,男,住阳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孟宪云、田道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做了还款计划,近期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