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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炳根、汪淼根等与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炳根,汪淼根,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汪仲英,汪仲生,汪振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汪炳根,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原告汪淼根,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箬坑乡。法定代表人倪味汶,乡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学文,祁门县箬坑乡副乡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瑞,祁门县箬坑乡司法所负责人,一般代理。第三人汪仲英,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第三人汪仲生,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第三人汪振根,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原告汪炳根、汪淼根不服被告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林地林木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汪炳根、汪淼根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该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炳根、汪淼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炳根、汪淼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汪维达审 判 员  汪 谦人民陪审员  陈斌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西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