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全芳诉李中银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芳,李中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朱全芳,女。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芳诉被告李中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全芳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