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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全芳诉李中银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芳,李中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朱全芳,女。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芳诉被告李中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全芳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