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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洪亮、徐传贵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亮,徐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99号申请人:杨洪亮,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徐传贵,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杨洪亮、徐传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洪亮、徐传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传贵于2015年6月1日赔偿杨洪亮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900元整;二、徐传贵赔偿杨洪亮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