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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建联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61号原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唐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联国际有限公司(ASIAPACIFICLOGISTICSCO.,LTD.),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德惠街***号***楼。在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联国际有限公司(ASIAPACIFICLOGISTICS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书面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建联国际有限公司(ASIAPACIFICLOGISTICSCO.,LTD.)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