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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福臣与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臣,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杨福臣,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白金满,系该村村主任。原告杨福臣与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进行了依法由审判员于凤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福臣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伟,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白金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福臣诉称,1984年5月28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果园占地面积为70亩,合同履行至1991年,我开始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每亩每年6.00元,合同履行至1996年又开始按照每亩每年25.00元缴纳承包费,一直履行至合同期满。2014年5月28日合同期满我向被告交还土地时,经过测量才发现土地实际面积为63亩。故请法院判令: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返还我承包费3360.00元(5年每年每亩6.00元、18年每年每亩25.00元),利息损失5292.00元。(按照月利息1.5分十年)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庭审辩称,我们认可当时交付土地面积为63亩,同时认可原告给付我们承包费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为本案事实,且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合同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有效且该合同履行期满,原告在返还土地时,发现土地亩数欠缺,对此被告亦认可。被告多收取的原告承包费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多余的承包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杨福臣承包费3360.00元(6.00元*5*7=210元、18*25.00*7=3150.00元),利息损失5292.00元(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被告开鲁县小街基镇炬明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负有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偲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