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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被执行人贾某乙。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与被执行人贾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