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被执行人贾某乙。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与被执行人贾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