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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金种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金种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金种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金。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学伟。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岳执字第00304号执行裁定书,先后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其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以西宏信一期E5栋第一、二层房屋(权证号:××号)、以及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的三宗土地(土地号分别为:谭国用(2015)第A170002号、谭国用(2015)第A170001号、谭国用(2014)第A174084号)。现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金种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房屋、土地的冻结、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以西宏信一期E5栋第一、二层房屋(权证号:××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的三宗土地(土地号分别为:谭国用(2015)第A170002号、谭国用(2015)第A170001号、谭国用(2014)第A17408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