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孔浩与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浩,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孔浩。委托代理人:连磊,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浩与被告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浩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浩撤回对被告山东融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及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孔浩负担。审 判 长  柴同军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人民陪审员  徐 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