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2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南某某,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