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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国涛与广州春源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胡国涛。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春源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梅花,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涛与被告广东春源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胡国涛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智超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