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海峰、刘杰与刘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刘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09号原告:陈海峰。委托代理人:罗昭晖,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晓敏,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2、13楼。负责人:胡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刘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海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 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