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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遗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未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遗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石庆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子李某在石家庄市赞皇县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因该男婴早产,出生后无自主呼吸及心跳,赞皇县医院医生建议张某甲将男婴转院至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治疗。当日下午,张某甲在和平医院为男婴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诊断为“窒息、肺出血”,医生向张某甲交代了上述病情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之后,张某甲表示放弃治疗并强烈要求出院。当晚20时许,张某甲将男婴遗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与友谊大街交口东南角南行40米左右处花池右侧一工地围挡下。2014年11月12日4时许20分许,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张某甲遗弃男婴的地点,将被遗弃的男婴送至和平医院救治,后在赞皇县医院将张某甲抓获。2014年11月13日7时,张某甲遗弃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李某、暴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遗弃婴儿照片,遗弃婴儿住院手牌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妻子产下的患病男婴负有抚养义务,其对该男婴拒绝抚养、治疗并将男婴遗弃,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