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胜强、常卫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胜强,常卫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崔胜强。被告:常卫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胜强、常卫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