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静与郝秀芝、任建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静,郝秀芝,任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郝静,女,33岁,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郝秀芝,女,5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任建成,男,5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郝秀芝、任建成向申请人郝静借款18万元人民币,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郝秀芝、任建成银行存款1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郝明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临房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