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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孙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孙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瑞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玉凤的银行存款共计452490.99元,其中代偿本息380373.29元、逾期还款利息5539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96.95元(暂计至2015年5月4日)、案件受理费7698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65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