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沈珏,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珏。被执行人:高静。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以(2008)德城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在本案的执行中,担保人高静于2010年1月13日自愿以其房产为被执行人沈珏提供担保,保证沈珏在2010年11月31日前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追加担保人高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54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静银行存款40万元,如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得支出,至满足应冻结额为止。二、查封被执行人高静位于和平公寓2幢1-502号(鲁德字第89826号)和铁西南路56号3号楼4单元1层4-1号(鲁德字第79856号)房产各一套,期限3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变卖、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