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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光与钟恒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钟恒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谢光。被执行人钟恒金。本院在执行谢光申请执行钟恒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钟恒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振慧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