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光与钟恒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钟恒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谢光。被执行人钟恒金。本院在执行谢光申请执行钟恒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钟恒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振慧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