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金风与格根塔娜、达来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金风,格根塔娜,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包金风,女,51岁,蒙古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格根塔娜,女,38岁,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达来,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5年4月4日18时15分许,被申请人格根塔娜驾驶蒙A****号小客车沿兴安路公铁立交桥东侧辅道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由南向北步行的申请人包金风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被申请人达来愿是该车车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格根塔娜、达来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志刚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