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德军与何天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军,何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2-2号申请人方德军。被执行人何天国。本院执行申请人方德军申请执行何天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何天国的履行计划并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字第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