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珍、秦军与秦军、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秦军,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张珍,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秦军,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樊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诉被告秦军、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军、樊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5元,撤诉减半收取3342.50元,由原告张珍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