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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瑶瑶与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瑶瑶,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周瑶瑶,经商。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瑶瑶与被告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瑶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瑶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瑶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周瑶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