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瑶瑶与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瑶瑶,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周瑶瑶,经商。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瑶瑶与被告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瑶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瑶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瑶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周瑶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