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熊胜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熊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乔佳明,区长。熊胜因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协调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熊胜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将熊家祠堂权属回归熊氏家族,但从其《申请书》中载明的事实及理由,即“座落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观音村熊家祠堂,由熊氏族人熊文祥始建于公元一六六四年民崇祯年间……一九四八年人民政府,在该校在祠堂后花园修了两间土木结构房屋作教学用房。一九五〇年该小学未与熊氏家族族人协商一致,强行将熊氏族人迁出熊家祠堂……观音村小学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停办,也未与熊氏家族交涉回归事宜……未与熊氏家族族人协商一致,挤占熊家祠堂属违法行为。数十年以来,特别是建国以后,政府挤占,使用熊家祠堂开办学校,未取得熊氏家族族人同意”来看,熊家祠堂归属纠纷问题始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此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熊家祠堂归属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基于此类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诉讼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熊胜的起诉正确。熊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