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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培义与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培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3-54至3-61。法定代表人:高修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培义,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本辖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引发的恢复原状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根据被上诉人苏培义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的不动产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