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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峰、张伟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峰,张伟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峰。被告:张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峰、张伟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