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峰、张伟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峰,张伟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峰。被告:张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峰、张伟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