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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冬花与张钦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花,张钦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54号原告张冬花,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号院**号楼*号。原告张钦辉,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住同上。原告张冬花与被告张钦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