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万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万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那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208号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万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25-2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颖,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工业北关街48号。被告: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34号二门二层。被告:那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万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那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那严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沈阳德聚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所有权人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5号(23-J)、建筑面积118.86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5号(22-G)、建筑面积117.73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沈阳德聚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所有权人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5号(23-J)、建筑面积118.86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5号(22-G)、建筑面积117.73平方米房产。二、冻结被告辽宁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那严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