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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班立军、班亚军与班建军、赵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立军,班亚军,班建军,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班立军。申请执行人班亚军。被执行人班建军。被执行人赵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已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班建军、赵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班建军、赵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班建军、赵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伟银行存款10294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庆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