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镇旗与柳志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镇旗,柳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朱镇旗,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柳志宾,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朱镇旗与被执行人柳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镇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柳志宾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志宾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