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彭永现与董世兵,文永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现,董仕兵,董世兵,刘庆全,文永模,赵灵,赵建全,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彭永现,女,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奉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仕兵,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董世兵,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刘庆全,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文永模,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赵灵,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赵建全,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刘建平,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永现诉被告董仕兵、董世兵、文永模、赵建全、赵灵、刘建平、刘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永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永现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永现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