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陕西晟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陕西晟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张宏伟,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晟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陕西晟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原告张宏伟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