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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海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海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16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贵,该社理事长。被告:唐海风,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海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