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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大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大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广元市大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大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16.00元,减半收取21858.00元,由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明义代理审判员  袁 峻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