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晓侠与李世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侠,李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侠,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李世兵,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