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树森申请王春英等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森,王春英,王春波,王春兰,王春生,王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2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森,男性,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新立屯*组。被执行人王春英,地址德惠市天台镇全家村*组。被执行人王春波,地址农安县万金塔镇苇沟村*组。被执行人王春兰,地址九台市卡伦镇魏家村*组。被执行人王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远达西街委**组。被执行人王春芹,地址德惠市边岗乡卧虎村*组。王树森与王春英、王春波、王春兰、王春生、王春芹赡养纠纷一案,(2014)德民初字第0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树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树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树森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