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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章杭鹏与王超、陈根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58-1号申请执行人章杭鹏。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陈根连(系王超母亲)。申请执行人章杭鹏与被执行人王超、陈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超、陈根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章杭鹏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超、陈根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超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超、陈根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超实施了司法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执行人陈根连与申请执行人章杭鹏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根连自2015年7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章杭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超、陈根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58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陈根连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章杭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杭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超、陈根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