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凤山与李兰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山,李兰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山,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香,女,1927年7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凤山因与被上诉人李兰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张凤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凤山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凤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凤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