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徽意本百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意本百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意本百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黄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德支行的存款297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