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倪合荣与鲁先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合荣,鲁先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倪合荣,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鲁先好,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倪合荣与被申请人鲁先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鲁先好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先好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鲁先好的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