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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车迪与侯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迪,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车迪,女,200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法定代理人车显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诚信电力焊接培训有限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法定代理人何亚萍,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被执行人侯禄,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厂东委。法定代理人侯玉春,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城管大队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厂东委。法定代理人单旭波,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东北特钢集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厂东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迪与被执行人侯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车迪于2015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侯禄给付赔偿款70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车迪的法定代理人与侯禄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侯玉春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至赔偿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朱 喜 钧审判员 李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文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