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昶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昶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崔珂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键。被执行人青岛金昶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为建。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昶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案青仲裁字(2012)第497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查询到“青岛金昶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本案的被执行主体不明确,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