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耀麒、王迪与李计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耀麒,王迪,李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耀麒。申请执行人王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允贺、陈巍科。被执行人李计成。申请执行人王耀麒、王迪与被执行人王迪、李计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耀麒、王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2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为浙A×××××号汽车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