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鑫与申新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申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申新平,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张鑫与申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申新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