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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马文华、仇淑霞、马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成,马文华,仇淑霞,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成,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东方明珠C区*******室。被执行人马文华,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古城新苑小区6-3-201室。被执行人仇淑霞,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古城新苑小区6-3-201室。被执行人马楠,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紫云华庭9-3-501室。申请执行人王金成与被执行人马文华、仇淑霞、马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2000元,承担执行费1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12000元,执行费158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均无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成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文华、仇淑霞、马楠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占海代理审判员  杜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