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游、何向梅与巴雅尔、田秀英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游,何向梅,巴雅尔,田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吕游,男,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何向梅,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巴雅尔,男,56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田秀英,女,5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申请人巴雅尔、田秀英向申请人吕游、何向梅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同年9月6日汇入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被申请人已还款40万元,剩余110万元未偿还,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签订了房屋抵偿协议,约定签订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推诿不予配合办理。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8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巴雅尔、田秀英银行存款110.8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吕游、何向梅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广场的第*-*号楼*号,房屋代码****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冻结担保人吕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