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衣海军、王兰等与武文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海军,王兰,武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衣海军,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兰,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文宝,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文宝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文宝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文宝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衣海军、王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文宝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沈晓明审判员刘延常审判员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