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张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农历腊月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元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1997年6月12日生长女张丙,2000年10月30日生次女张丁,2006年1月24日生小儿子张戊。由于原被告思想、性格、习性、志趣、爱好等不相投,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打架。双方之间感情淡漠,关系疏远。2000年后原、被告关系恶化,被告外出,不顾原告及孩子生活。原告只能借助娘家力量维持生计。2013年后,被告还是很少回家,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尚好,虽然吵闹过,打过架,但原、被告结婚十九年,且有三个孩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农历正月认识,1996年1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6月12日生长女张丙,2000年10月30日生次女张丁,2006年1月24日生小儿子张戊。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原、被告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夫妻关系一度紧张。2013年8月,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原、被告双方相互置气,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开始了断断续续的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照管原告及孩子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九年且生有两女一男三个孩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一度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理解和沟通,加强责任意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提出与被告张乙离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华审 判 员 崔智辉人民陪审员 董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屈 亚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