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广琪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广琪,陈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93-1号申请人张广琪,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参,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陈参驾驶的陕A25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陈参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255**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 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娟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