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092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XX组。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