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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092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XX组。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萍 微信公众号“”